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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門引發(fā)交通事故違反安全法哪條

提問者:網(wǎng)友 2018-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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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實施條例63條第4項 第六十三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車,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在設有禁停標志、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設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車; (二)交叉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橋梁、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不得停車; (三)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設施的以外,不得停車; (四)車輛停穩(wěn)前不得開車門和上下人員,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回答者:網(wǎng)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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