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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名稱引發(fā)官司 德國寶馬狀告北京寶馬

作者: 汽配人網(wǎng) 發(fā)表于: 2005-08-17
上周五,北京市工商局經(jīng)濟檢查大隊通知北京寶馬汽車服務公司(下稱北京寶馬)的律師馬翔,到工商局陳述最后意見,并等待工商部門的裁決。北京寶馬,這個德國寶馬在中國的第一個代理商,以及當初把BMW中文名確定為“寶馬”的公司,現(xiàn)在正面臨的問題是德國寶馬汽車要求其更改企業(yè)名稱,并且很可能由此引發(fā)北京寶馬汽車與德國寶馬集團的官司。分析人士指出,這可能是在國內(nèi)發(fā)展勢頭強勁的德國寶馬集團遭遇的第一場知識產(chǎn)權糾紛。   北京寶馬:不構成對德國寶馬侵權   昨天,北京寶馬辦公室主任李維田對記者表示,“我們有在先的使用權,不構成對德國寶馬汽車的侵權?!?   北京寶馬服務公司方面稱,他們是1992年5月29日在國家工商總局進行企業(yè)注冊的,而德國BMW公司是在1995年9月28日才在“汽車維修”服務領域取得“寶馬”商標專用權的。按照《商標法》第31條的規(guī)定,他們反而還有權依據(jù)在先的企業(yè)名稱權要求撤銷德國公司的“寶馬”商標。   李維田介紹,最初經(jīng)寶馬利亞(中國)有限公司、寶馬利亞汽車(瑞士)有限公司同意,在工商和公安機關審批備案后,北京寶馬的公章中使用了“BMW及圖”標志。1995年,雙方合作終止之后,北京寶馬一直以提供各品牌汽車修理業(yè)務存在。   另據(jù)了解,北京寶馬服務公司還抓住了一個細節(jié)就是,德國BMW公司生產(chǎn)、銷售的車最初在中國的名稱叫“巴依爾”,正是德國方面與北京這家公司簽訂了授權維修協(xié)議后才在北京公司的建議下把“巴依爾”改為“寶馬”,并進行了商標注冊。北京寶馬公司指出,德國公司在把“巴依爾”商標改為“寶馬”前對“寶馬”沒有任何權利,同時北京寶馬服務公司去年在向北京市工商局出具的答辯書中也強調(diào),自己的行為并沒有使消費者誤認,不存在侵權行為。同時他們還保留向法院起訴的權利,維護自己對“寶馬”稱謂的合法權益。   德國寶馬:目前不方便表態(tài)   有關人士介紹,剛開始,德國總部的人對他們用“寶馬”作推廣,而不是用BMW推廣很不滿意,但比起B(yǎng)MW或巴依爾,中國的消費者更能接受“寶馬”這個名稱。6月3日在寶馬公布本屆車展車型的發(fā)布會上,寶馬北京辦事處首席代表孔安德接受記者采訪時承認,寶馬是個非常好的名字。   記者昨天聯(lián)系上正在德國出差的德國寶馬北京辦事處公關經(jīng)理馬慶生,他表示,與北京寶馬汽車服務公司的名稱糾紛,由相關法律部門負責,他本人并不是很清楚。因此,目前不方便表態(tài)。   他表示,德國寶馬北京辦事處最近將就“寶馬”商標問題給出一個說法。   商標部門:企業(yè)名稱和商標不是一回事   但1995年北京寶馬汽車服務公司(寶馬利亞)與德國寶馬的代理合同到期,由于市場等原因,德國寶馬與其停止了代理關系。隨即,德國寶馬在國家工商局注冊了“寶馬”商標。   記者昨天還從有關商標部門了解到,目前他們在受理企業(yè)商標注冊時,都會通過系統(tǒng)數(shù)據(jù)庫查詢相關領域內(nèi)是否有同樣或近似商標已經(jīng)注冊過,因此通常不會有商標重復注冊的事件發(fā)生。但針對“寶馬”糾紛,其實北京寶馬服務公司注冊的并非商標,而是企業(yè)名稱,與此后德國BMW公司注冊的商標不屬于同一范疇。據(jù)記者了解,類似這種企業(yè)名稱與商品商標的糾紛其實并不少見,對此國家工商總局還專門出臺了《關于解決商標與企業(yè)名稱中若干問題的意見》。其中指出,“處理商標與企業(yè)名稱的混淆,應當適用維護公平競爭和保護在先合法權利人利益的原則。”而此前也已經(jīng)有過類似的裁決案例,如“杭州張小泉”屬于馳名商標,但其與上海張小泉刀剪制造有限公司在商標、商號的爭奪官司中并未獲得支持。   日前,北京寶馬汽車服務公司董事長曲龍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他們肯定要堅持用這個名字,“我們注冊在先,不能他們(寶馬集團)說改就改?!?   北京寶馬對德國BMW公司投訴商標侵權的答辯書   德國BMW公司(下稱投訴人)投訴北京寶馬汽車服務有限公司(下稱被投訴人)商標侵權一案,現(xiàn)被投訴人再次答辯如下:   一、認定服務商標侵權的標準應高于認定商品商標侵權的標準。   基于以上特點服務與商品相比使消費者產(chǎn)生混淆的可能性比較小。因此,在認定服務商標侵權時應適用從嚴的原則,即提高認定侵權的標準。本案屬服務商標侵權問題,是否構成侵權應慎重考慮。   二、認定服務商標侵權應以是否產(chǎn)生混淆為依據(jù)。   三、被投訴人在公章上使用“BMW”不會使相關公眾產(chǎn)生混淆,不應認定為侵權行為。首先,接受“寶馬”車維修服務的相關公眾是非常特殊的。1.人數(shù)非常少;2.層次非常高;3.認知能力強。這一相關公眾,對維修服務產(chǎn)生混淆的可能性非常小。我們應該確信寶馬車的車主不可能傻到見了章上有“BMW”,就去修寶馬??傊?,被投訴人的行為不可能使相關公眾產(chǎn)生混淆。因此,不應認定被投訴人侵權。   四、被投訴人的企業(yè)名稱存在在先權,應予維護。北京寶馬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注冊的時間為1992年5月29日。也就是說1992年5月29日被投訴人就擁有了《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guī)中所規(guī)定的企業(yè)名稱權。而投訴人1995年9月28日遲于被投訴人3年零4個月之后才在“汽車維修”服務上取得“寶馬”商標專用權,按《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被投訴人有權依據(jù)在先的企業(yè)名稱權撤銷申請人的“寶馬”商標。   五、投訴人在“巴依爾”改為寶馬前對“寶馬”沒有任何權利。德國BMW公司生產(chǎn)、銷售的車最初在中國的名稱叫“巴依爾”,正是因為被投訴人成為投訴人的授權維修商后,在被投訴人的建議下“巴依爾”才改為“寶馬”。之后,德國BMW公司才注冊“寶馬”商標。 來源: 北京青年報